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按照77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