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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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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11月4日保山市地方税务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修改内容,结合保山实际,市局将保山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制造业:1%;(2)加工、修理业:1%;(3)商业:1%;(4)交通运输业:1.5%;(5)采掘业:1.5%;(6)砖瓦行业:1.5%;(7)建筑安装业:1.5 %;(8)装修装饰业:2%;(9)饮食业:1%;(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12)其他行业:3%。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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