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税负,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决定》(2011年第3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