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补充通知》(云财税﹝2016﹞21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昭通市慈善会、德宏高黎贡民族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