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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务代理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9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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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业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近年来,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在税务代理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无资格违规代理等情况,搅乱了代理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据此,为进一步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规范代理市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9〕217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以前年度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等手续的违反国税发〔1999〕217号文件精神的所谓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在年审时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和纠正。

二、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在今后的代理工作中出现违法代理或年检不合格等问题,将由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其代理资格,其相关登记由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强行变更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执行,不得接受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涉税事宜;已经接受的要在两个月内坚决清退。拒不清退的,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八条禁令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今年适当时候,省级税务部门将开展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检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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