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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29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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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欠税公告管理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贯彻执行《办法》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征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计征、稽查、政策法规、税政的领导组成,并在征管部门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内容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六)纳税人的其它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 凡涉及以下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六条 本细则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章 公告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欠税公告方式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正式行文签发公告。

第八条 欠税公告按照《办法》规定,公告类型分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九条 欠税公告的划分: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税务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十条 欠税公告的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欠税公告:

(一)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在办税务服务厅公告。

(二)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州(市)级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中任选一种方式公告。

(三)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公告时间进行欠税公告: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由征管、计征、税政、政策法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划分:

(一)欠税公告内容的采集由计征部门负责。

1、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季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2、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欠税的,计征部门于半年度终后10日内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的内容。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它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计征部门要即时向征管部门提供欠税公告内容,征管部门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局。

(二)欠税公告内容的确认。

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当对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并经纳税人和管理人员双方签字认可或者按文书送达程序执行。

(三)欠税公告经费的使用管理。

省、州、县国税机关都应将欠税公告经费列入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征管部门专款专用,确保欠税公告工作按时按质开展,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

(四)欠税公告监督管理。上级征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的监督管理。

(五)欠税公告文书式样(见欠税公告文本格式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各地根据式样规格印制使用。

(六)欠税公告档案资料管理。欠税公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由征管(税源)部门负责。

(七)欠税追缴。开展欠税公告的同时,欠税追缴工作同时进行。涉及大要案查处或者较大数额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计征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文本格式(见附件表一、表二、表三)采集欠税公告的内容,逐级审核后经部门领导签字提供征管部门。

第十七条 征管部门收到计征部门提供的欠税公告文本后,要认真对欠税公告的每一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对发现欠税公告内容有问题的,涉及计征部门的退回计征部门重新核实,涉及纳税人的由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管理员实地重新核实。

第十八条 欠税公告文书的制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并负责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欠税公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征管部门与新闻单位联系发布欠税公告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云国税发﹝2004﹞194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局将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的,应参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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