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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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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在巩固2002年至2003年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成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度。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联合开展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集贸市场进行认真的清理,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对集贸市场数量、集贸市场内的纳税户数与工商批准数、登记数作认真详细的比对,找准存在数据差异的症结所在,对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确保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抓住重点,全面提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在全面掌握集贸市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昆明市螺蛳湾日用商品市场、西南建材市场、高新正大电子城、昭通市滇东北大市场、曲靖市麒麟区滇东北建材市场、玉溪市玉溪窑头市场、红河州火车站商场、文山州三鑫建材机电城、保山市腾冲县工业品商城、大理州下关紫云市场、德宏州瑞丽市珠宝街、西双版纳州西双版纳集贸市场、丽江市旅游商品市场等重点集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通过重点市场的监控,剖析和探索出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全面提高我省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联合对本地区纳税前3名和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纳税大户实施监控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个体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报表填报和报送要求

(一)原省国税局云国税发﹝2003﹞63号文件要求填报的集贸市场半年报表从2004年起停止报送,省国税局确定的13个重点集贸市场的报表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所附的重点集贸市场的表式报送。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报表要求在电子表(EXCEL)系统下填制,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分别上报主管省局。报表上报时间:上半年报表在7月15日前通过FTP或电子专用邮箱报送电子文档和通过邮局报送纸质报表;全年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通过FTP或电子专用邮箱报送电子文档和通过邮局报送纸质报表。

(二)各地确定的纳税前3名和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个体纳税大户报表报送。报表要求在电子表(EXCEL)系统下填制。报送时间是:上半年在7月15日前通过FTP或电子专用邮箱报送电子文档和通过邮局报送纸质报表;下半年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FTP或电子专用邮箱报送电子文档和通过邮局报送纸质报表。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个体纳税大户,一经确定,不能改报其它户,除非该户注销。

四、科学管理,规范程序,实施“阳光”定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治税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的规定,联合进行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在纳税核定上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公平税负,阳光操作,把纳税核定置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杜绝“关系税”、“人情税”。在纳税核定方法上,严格操作程序,确保纳税核定的公平与公正。

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04年适当的时候对确定的13个重点集贸市场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内容:日常管理情况、市场税源情况、户籍情况、税负情况、定额调整情况、建账建制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纳税服务情况以及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与工商部门登记的数据比对情况。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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