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抓好协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国、地税协作配合是一项长期任务。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务必从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行动,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科学制定双方协作的长期规划,明确近期工作突破口和切入点,以信息交换、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为重点开展协作。注重运用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性手段,尽快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规划,努力把工作协作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推进税收事业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地税工作协作顺利开展。对于总局已规定的协作事项,必须抓紧落实;对于总局原则性要求的事项,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具体办法;对于暂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要认真开展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全面推行。
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精心组织、亲自部署、带头调研,切实加强对国、地税工作协作的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分析研究加强国、地税工作协作的趋势特点及其新情况、新任务,找准本部门协作工作的抓手,明确本部门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建议和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运用创新的方法,推动双方协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在执行中,请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件:
1、协作表证单书(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作协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国税、地税工作协作与配合,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作配合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协作、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协作领导小组,业务对口部门具体落实。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工领导配合,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协作配合机制。
组长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协调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审定协作配合制度;
(二)定期召开例会;
(三)解决协作配合问题;
(四)监督检查协作配合工作;
(五)持续改进协作配合工作。
第五条 协作事务的具体牵头组织承办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块结合在各级征管部门设业务协作事务岗位负责各项具体的协作事务。
业务协作事务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拟定综合性协作工作制度;
(二)收集、传送和反馈协作事务;
(三)协作配合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四)综合性协作配合资料的归档。
第七条 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季度例会制,由国家税局、地方税局局长,或授权副局长轮流主持召开。
例会前十天,由主持方业务协作事务岗岗位人员负责书面通知参会人员。
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由国家税务局局长和地方税务局局长共同商定后,主持方协作事务岗岗位人员在会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协作事务岗的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作会议记录。
不需召开会议决定的协作配合事项,由征管部门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局长共同签字后执行。
第八条 协作事务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只涉及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单方的,由征管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解决;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征管部门向协作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由征管部门报告上级征管部门,由上级征管部门或协作领导小组解决。
第三章 协作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国、地税协作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协作配合内容,以及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规定的协作配合内容。
第十条 块结合凡国家税务局需要地方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需要国家税务局协作配合的工作,均由各部门提出协作配合事项的内容、方式、时限及质量要求,并填制《协作配合事项书》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达征管部门的业务协作事务岗作协作事务处理。
非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协作配合内容,需经协作领导小组决定后联合发文执行,并报上级征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块结合协作配合的工作方式,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协作配合的工作内容及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一)建立协作联系机制。制定具体工作联系制度、办法,明确双方协作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对本部门无需保密的重要活动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向对方通报和反馈,协调处理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重视发展双方各职能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就双方协作关系和需要了解的本部门日常性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而迫切的工作问题定期交换意见、协调立场,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
(二)建立协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协作管理制度,明确、细化协作内容、管理流程、运作方式及协作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具体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保证协作有效开展和效能充分发挥。建立协作工作跟踪制度,对协作解决的问题,跟踪处理、及时反馈。定期总结协作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地方党政汇报,向系统通报。
(三)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立足现有技术手段,兼顾金税三期工程长远规划,充分发挥国、地税信息资源优势,提高信息采集及使用效益。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不断完善共享资源网,制定共享资源网信息发布交换办法,逐步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信息更新时间和责任部门,确保信息时效。加强信息交换技术协作,定期交流设备配置、网络条件、传达节点、安全管理等情况。加强数据管理协作,规范数据采集清理和分析操作,防止垃圾数据,强化数据运用,提高运行效率。
各地要积极探索联合办公、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方式。
第四章 块结合附则
第十二条 块结合各地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块结合各地的协调配合工作的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20天内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协作配合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块结合表证单书。
(一)《协作配合事项书》
(二)《协调领导小组会议通知》
(三)《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第十五 块结合条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块结合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