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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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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必须严格把关,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由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的,经核实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填写《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表》后逐级上报审批。工作中既要防止不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又要防止纳税人符合条件,该报不报、该批不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要严格实行跟踪落实制度,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保证其按期入库。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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