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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1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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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条废止。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税的政策性强,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管理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第五联(通知联)及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契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给未办理契税手续的纳税人发放权属变更登记证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税收清理、检查或土地证书定期查验中发理的逃避纳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除责令其依法完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纳税人按日收取 2‰ 的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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