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及我省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认,云南省红十字会、玉溪市红十字会、大理州红十字会、祥云县红十字会具有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0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