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云政发〔2018〕1号)相关精神,为促进各县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增强县区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市本级收取的环境保护税100%缴入市级国库,县区级收取的环境保护税按市县50︰50的比例分享,缴库级次为市本级50%,县区级50%。
环境保护税预算及征缴管理规定,由玉溪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