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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云国税函〔2018〕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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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四家公司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不含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由2.5%调整为0.5%。

二、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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