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现就云南省财政厅制发及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税涉费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制发及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税涉费规范性文件,在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涉及原全省各级国税和地税机关工作职责的,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