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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纸质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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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结合我省网络申报系统存在部分纳税人未应用CA数字认证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明晰征纳权责、规范涉税行为,现针对我省未应用CA数字认证但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未应用CA数字认证但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未应用CA数字认证但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办理财务报表申报的纳税人;

(三)未应用CA数字认证但采用介质申报方式产生电子纳税申报数据并通过网络报送的纳税人;

(四)未应用CA数字认证但采用介质申报方式产生电子财务申报表申报数据并通过网络报送的纳税人。

二、报送内容

(一)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成功办理纳税申报的对应税种申报表纸质资料。

(二)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成功办理财务报表申报的对应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一并报送。

(三)通过介质申报软件产生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成功报送的对应税种申报表纸质资料。

(四)通过介质申报软件产生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成功报送的对应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一并报送。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采取邮寄报送或直接上门报送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并确保所报送纸质资料与已申报的电子报表内容一致。

四、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实行按季统一报送,报送期限为每个季度末次月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二)纳税人按季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季报或月报)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季报或月报)纸质资料实行按季统一报送,报送期限为每个季度末次月法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年报)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的报送期限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申报表纸质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关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纳税人若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六、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五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函〔2013〕329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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