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云南国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公布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理清了审批事项底数,列明了审批权力清单。经过一年多的清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多批取消和调整了8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了57项审批事项,将23项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015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明确了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除目录中的第8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属于地方税务局业务范围外,属于云南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有7项。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局梳理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
二、主要内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上述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最终审批机关在省国税局的有2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国税局确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最终审批机关在区县国税局的有4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最终审批机关为各机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州市国税局、或者省国税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1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其他事项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等规定,严格实施清单管理,有效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可按照本公告公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到云南国税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大厅等查阅公开的《云南国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依照其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方式等规定向有关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