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工会:
根据《工会法》规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经研究,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第1季度、第3季度征期仍按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业务操作流程》(云工发〔2009〕19号)规定执行,即: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二、第2季度征期由原来7月1日—15日,提前至每年6月1日—15日;第4季度征期由原来12月1日—20日,提前至每年12月1日—15日。
三、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第2季度、第4季度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时,已计提工资总额的以实际发生额为计提依据,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若6月、12月尚未计提工资的,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差额部分由缴费单位在下一个征期自行调整,并在《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