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