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应用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26号)要求对相关系统进行了升级,请各地组织相关征收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掌握升级后功能变化。
二、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请各地及时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联系,落实本地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事宜,有效配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O一O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