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9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地税发〔2016〕17号)规定要求,现将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经楚雄市国家税务局、楚雄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共同对所属辖区内行业利润水平调查测算,并共同讨论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联合确定我市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执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楚雄市国家税务局楚雄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