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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的通知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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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迪庆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于2011年10月10日迪庆州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

2011年10月10日

附: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如下:

(1)制造业:0.5%

(2)加工、修理业:0.5%

(3)商业:0.5%

(4)交通运输业:0.5% (开具货运发票除外)

(5)采掘业:0.5%

(6)砖瓦行业:1%

(7)建筑安装业:1 %

(8)装修装饰业:2%

(9)饮食业:0.5%

(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

(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

(13)其他行业:2%

本意见之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省局另有单行文件规定的按单行文件执行;原州、县局指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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