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7月4日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于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云财税〔2010〕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提请争议处理等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或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递交《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受理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由纳税人在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税务机关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二)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评税系统的维护工作,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