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红地税二字〔2004〕35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州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制造业:0.5% (2)加工、修理业:0.5%(3)商业:.5%(4)交通运输业:1.5%(5)采掘业:0.5%(6)砖瓦行业:1%(7)建筑安装业: 2% (8)装修装饰业:2% (9)饮食业:1.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 (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12)其他行业:2%。
四、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