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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规定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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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规定》已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0月1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规定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2011年9月1日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制造业:0.5%;(2)加工、修理业:0.5%;(3)商业:0.5%;(4)交通运输业:0.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5)采掘业:2%;(6)砖瓦行业:1%;(7)建筑安装业:1%;(8)装修装饰业:2%;(9)饮食业:1%;(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有单行文件的按单行文件的规定);(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12)其他行业:2%。

四、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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