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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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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昭通市)》。

注释: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已经2010年8月10日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二、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三、贯彻要求

(一)各县区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长期工作来抓,要积极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全面组织清算,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严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关,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二)此次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了较大调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落实对内部辅导培训、对纳税人的公告送达和纳税辅导工作,让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三)各县区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积极开展据实清算而不是一核了之,以促使纳税人准确核算其经营成果,有效促进纳税人及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不符合核定征收的企业必须立即纠正。

(四)各县区要在前期上报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表的基础上,明确工作计划,将计划落实到实处,将清算工作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市局,并根据清算项目情况,选取3户企业进行重点审核,并形成清算案例,请各县区于11月10日前将清算案例上报市局税政科。市局将把清算工作严格纳入年终考核,并将对清算进度和质量进行督察。

(五)《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昭地税发〔2005〕89号)及《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文件的通知》(昭地税政字〔2009〕54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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