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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2〕5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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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要求,落实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确保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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