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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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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应税消费品名称 、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税消费品名称

 税率

额税率

量单位

1.卷烟

(1) 工

类卷烟 (调拨价70元 (不含增值税) /条以上 (含70元))

56%

30/

 

万支

卷烟 (调拨价70元 (不含增值税) /条以下)

36%

30/

(2) 商业批发

11%

50/

2.雪茄烟

36%

——

3.烟丝

30%

——

千克

4. 电子烟

(1) 工业

36%

——

(2) 商业批发

11%

——

1. 白酒

20%

0.5/500克 (毫升)

500克 (毫升)

2.黄酒

——

240/

3. 啤酒

(1) 甲类啤酒 (出厂价格3000元 (不含增值税) /吨以上 (含3000元))

——

250/

(2) 乙类啤酒 (出厂价格3000元 (不含增值税) /吨以下)

——

220/

4.其他酒

10%

——

高档化妆品

15%

——

际使用计量单位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

际使用计量单位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

鞭炮、焰火

15%

——

际使用计量单位

成品

1.汽油

——

1.52/

 

 

2.柴油

——

1.20/

3.航空煤油

——

1.20/

4.石脑油

——

1.52/

5.溶剂油

——

1.52/

6.润滑油

——

1.52/

7.燃料

——

1.20/

摩托车

1.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250毫升

3%

——

2.气缸容量>250

10%

——

小汽车

1.乘用车

(1) 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 ≤1.0

1%

——

 

 

 

(2) 1.0升<气缸容量≤1.5

3%

——

(3) 1.5升<气缸容量≤2.0

5%

——

(4) 2.0升<气缸容量≤2.5

9%

——

(5) 2.5升<气缸容量≤3.0

12%

——

(6) 3.0升<气缸容量≤4.0

25%

——

(7) 气缸容量>4.0

40%

——

2. 中轻型商用客

5%

——

3.超豪华小汽车

10%

——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

际使用计量单位

十、高档手表

20%

——

 


 

一、游艇

10%

——

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

万双

三、实木地板

5%

——

平方

四、 电池

4%

——

五、涂料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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