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规定,现就太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二、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