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