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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洛政〔2020〕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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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助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税务局批复,结合城市道路名称变动情况,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洛阳市市区范围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情况,将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等级范围划分详见附件《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

三、税额标准

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确定为:一级地段17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4元。

洛阳市市属各县(市)对其县(市)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年税额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

明确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市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附件: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洛阳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年单位税额一览表

土地等级

范          围

年单位税额

一  级

1.东起玻璃厂路(含道路两侧),北至唐宫路(含道路两侧),西至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南至凯旋路(含道路两侧)以内的土地。

2.王城公园附近的中州中路(东起王城大道口、西至延安路口)两侧。

3.王城大道中段(北起凯旋西路、南至洛河)两侧。
4.东至延安路(含道路两侧),北至景华路(含道路两侧)、西至牡丹路(含道路两侧)、南至西苑路(含道路两侧)以内的土地。5.南昌路(北起牡丹广场、南至洛河)两侧。

17元/平方米

二  级

1.东起定鼎南路口向西,沿唐宫路(含道路两侧)—光华路—道南路(含道路两侧)—纱厂北路(含道路两侧)—纱厂南路(含道路两侧)—汉屯路—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中州中路—中州西路(含道路两侧)—长安路(含道路两侧)—龙鳞路(含道路两侧)—联盟路(含道路两侧)—天津路—浅井西路—长江路(含道路两侧)—九都路(含道路两侧)—定鼎南路口以内除—级外的土地。(注:原洛阳玻璃厂厂区不在此范围内)
2.珠江路南段(北起九都路口、南至洛河河堤)两侧。
3.中州东路(东起民主街口、西至定鼎路)两侧。
4.老城区南、北大街(北起环城北路、南至九都路)两侧。

12元/平方米

三  级

1.东起启明北路(含道路两侧)一沿310国道(含道路两侧)一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一纱厂西路(含道路两侧)一涧河一汉屯西路一泰山路—建设路(沿道路中线)一武汉路(含道路两侧)一防洪渠一洛河一启明南路以内除一、二级外的土地。
2.北起古城快速路(含道路两侧)一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一伊洛路(含道路两侧)一忠义路一开元大道(含道路两侧)一龙门大道(含道路两侧)以内的土地。
3.东起洛阳桥南头,向西沿洛河至西苑桥头,向东沿古城快速路(含道路两侧)一王城大道(含道路两侧)一隋唐城路(含道路两侧)一洛宜公路(含道路两侧)一滨河南路(含道路两侧)一龙门大道北段以内的土地。
4.龙门大道北段(北起洛阳桥、南至古城快速路口)两侧。
5.吉利区北至中原路(含道路两侧)、南至河阳路(含道路两侧),东起文化路(含道路两侧)、西至紫金路以内的土地。

8元/平方米

四  级

1.吉利区除三级以外的土地。

2.城市区至各县(市)交界以内除一、二、三级外的所有土地。

4元/平方米

备注

表中的“道路两侧”和“两侧”是指:地处道路两侧的纳税人,从临街土地延伸至单位尽头,即:纳税人在该路段所占用全部土地;同一纳税人一块地段多侧开门则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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