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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关于在税务证明事项中推行“两个一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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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树牢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决定对“两个一律”事项所列税务证明资料,实行取消或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含义

“两个一律”,即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交换获取涉税信息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属于市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不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范围内明确要求的其他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缴费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缴费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自行留存、自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托大数据实施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缴费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两个一律”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两个一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3: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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