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验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申报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共享机制,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法守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