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济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税务局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税务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税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查以及监督检查。市税务局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六条 市税务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七条 局内各部门可以通过意见、建议等方式向市税务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税务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清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市税务局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
(二)新闻发布会;
(三)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四)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督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编制济源税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
3.作出涉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