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总工会、济源示范区总工会,各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筹备金)的代征管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由税务部门代征。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国家统计局1994年10月编印《劳动统计指标解释》、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1998年、1999年、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代征比例
1.对纳入代征范围的缴费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对办理税务登记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
2.按系统管理的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上缴所在地方总工会部分经费由税务机关按属地分成比例代征(具体代征比例见附件1)。
3.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从其规定。
三、代征管理
(一)费种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工会经费费种认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向同级工会部门传递清单,由工会部门判断是否应认定,并通知缴费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新办单位已经成立工会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及时将《工会经费(筹备金)需费种认定单位名单》(见附件2)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并通知缴费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费种认定;新办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各级工会部门及时将《工会经费(筹备金)需费种认定单位名单》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按照筹备金对其进行费种认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工会部门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费种认定。缴费单位工会经费费种一经认定,非经省总工会批准,各级工会和缴费单位不得中途随意变更代征关系。
(二)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月)申报,以一个季度(月份)为一个申报缴纳期限。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期限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每月)终了15日内(征期内含节假日的缴费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款缴纳期限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申报受理
缴费单位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申报。
(四)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由其在豫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0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境内的,其在我省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方式。
四、 滞纳金加收及强制执行
(一)缴费单位应当按期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同级工会部门传递本期《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清单》(见附件3),对逾期未申报或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的,由工会按照规定催报催缴,责成未缴少缴单位限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据同级工会的决定,办理征缴手续。
(二)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费用
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征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要求,各地可按代征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税务部门工会经费代征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风险防控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一)缓缴。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而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缓缴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于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并免收滞纳金。
(二)滞纳金减免。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而产生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提出减免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减免申请表》(见附件5),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申请减免,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对应加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可予以减免。
(三)退付。工会经费原则上不办理退付。因特殊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七、工作协调
各级工会、税务部门双方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指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工会和税务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工会经费代征情况,主动研究新政策,掌握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热点研讨等,创新形式,丰富载体,不断提升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质量和水平,对征收质量高、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业务精湛、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定期联合开展拨缴工会经费专项检查和审计。加大工会经费的宣传力度,逐步将工会经费收缴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对诚信缴费单位,多渠道、多媒体公开宣传和表彰,营造良好的缴费氛围,提高社会遵从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切实肩负起所辖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稽查清欠以及日常管理等;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肩负起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把工会经费与税收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工会经费的费种认定、申报受理以及缴费系统维护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将《新办税务登记单位名单》(见附件6)、已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费种认定名单、《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清单》传递给同级工会,工会应该将《工会经费(筹备金)需费种认定单位名单》、系统产业工会及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名单及代征比例、催报催缴、强制执行等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形成环环相扣的全链条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八、有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河南省总工会、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就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管理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1.省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属地代征比例(1-1.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名单)
2.工会经费(筹备金)需费种认定单位名单
3.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清单
4.工会经费(筹备金)缓缴申请表
5.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减免申请表
6.新办税务登记单位名单
河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