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市、地地税局及军工部门反映,新税制实行后,对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界限不甚清楚,现重申如下:
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文件办理。
二、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文件办理。
三、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7号文件执行,但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问题,可参照第四条办理。
四、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省预算内军工企业和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的中央在豫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新税制的要求,实行先征后退,即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