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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0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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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于2025年4月30日起废止。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地方税务”修改为“税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四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传递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在每月20日前提供。

(三)税务、财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各部门的第一次信息传递从6月份开始。

二、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的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四、各省辖市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五、对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经费支付。

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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