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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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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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