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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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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中“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条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规定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注释:条款失效。,自2017年10月1日起第一条(三)的内容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项废止、第一条第四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规定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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