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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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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捐赠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郑州市红十字会

2.焦作市红十字会

3.鹤壁市红十字会

4.巩义市红十字会

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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