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 河南省红十字会
2. 新乡市红十字会
3. 濮阳市红十字会
4. 许昌市红十字会
5. 南阳市红十字会
6. 驻马店市红十字会
7. 通许县红十字会
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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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