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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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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间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78号)、《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玫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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