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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工发〔20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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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8年1月2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拨付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

第三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总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六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七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计提并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主管工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或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

第八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应拨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代收。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基础信息的管理,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依法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协调解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争议。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预留印鉴。

(五)牵头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缴入国库。

(三)负责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相关信息(包括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和欠费单位名称、欠费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四)负责与人民银行国库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国库。

(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根据地方总工会的指令及时将进入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负责对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入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付、结存情况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账户和科目设置

第十五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本级收缴(含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和下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的开设、变更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并书面报上级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371)”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入库和划转业务。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及时使用下列科目核算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入、支出(划转)和结存情况。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代收程序

第十八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月计提,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凭证。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税前抵扣依据。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可采用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等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级次”分别为“省级预算外”、“市级预算外”或“县(区)级预算外”。缴费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缴款手续的,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应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形成工资总额,应当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发放工资的,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主管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费单位撤销、关闭或破产的,应当向所属地方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由地方总工会核销该单位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应将缓缴、核销情况书面告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章 缴费对账及划转

第二十三条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国库打印预算外收入月报(含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月度分户账一式三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一份交给同级地方总工会,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和对账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对账资料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资金汇划凭证”(以下简称汇划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汇划凭证汇款人“全称”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地方总工会开立的账户户名、账号;“汇出地点”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所在地;“汇出行名称”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栏填写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地点”栏填写地方总工会开户行所在地;“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开户行行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地方总工会填制的汇划凭证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二十五条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暂停收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总工会收到地方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对账资料后,应及时填制汇划凭证送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地方总工会填制的汇划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工会经费”余额清零。

 

第七章 经费分成和退付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对收到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仍按原渠道、原比例分别留用、上缴和下拨。

第二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过程中,因误收、错收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退还缴费单位,并在缴费凭证上注明已退款项、加盖工会印章,同时将退费信息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接受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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