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成果,深化财政电子票据全领域应用,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2012年以来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停止使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自2023年起,闽财非税〔2021〕2号文规定的财政票据名称23种细化分类继续有效,省财政厅不再按年度公布票据式样,若票据名称式样变动将另行发文。
三、全面清理旧版票据。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旧版票据。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汇总填写销毁清单(含用票单位名称、票据种类、数量、票段号、年度注册号等信息),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四、加强票据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应用,不折不扣做好财政票据换版清理各项工作。2023年,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财政票据换版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财政票据换版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联系省财政厅收费票据所,电话:0591-87097862、87097460。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各设区市财政票据管理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22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