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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行政村取得应税项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合地税征〔2000〕4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0-09-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2〕144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地税发〔2014〕11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地税发〔2016〕15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郊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行政村取得应税项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郊〔2000〕65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对行政村出租房屋和从事房地产经营、土地转让等行为,可以视为“从事经营”,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村民组织不是经营实体,不宜把其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待。因此,税务机关不能直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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