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简称辅导期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市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有抵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