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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2008〕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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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各县、区地税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掌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标准问题,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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