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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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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5

交通运输业

6

商业

5

修理、修配业

7

建筑安装业

6

房地产开发业

15

农、林、牧、渔业

5

娱乐业

16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15

饮食服务业

10

医疗服务业

7

社会办学业

7

其他行业

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160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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