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郊区税务局,各地税分局、法制处、咨询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含三县)开展各种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促销促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给个人中奖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除另有规定者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参加各种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凡在我市开展各种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促销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中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下同)时,比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并依照20%比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鉴于上述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中奖所得、扣缴税款时,兑奖数量多,工作量大,扣税操作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每次开展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促销促储活动前,为简便操作,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下列办法之一扣缴税款:
1.按本次活动设奖的全部总金额依照20%比例税率将应缴的个人所的税扣除。
2.也可按支付给个人的奖金或奖品、奖券价值金额的大小分扣缴,即对奖金或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奖品或奖券,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兑付中奖所得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奖金或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奖品或奖券,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设奖时按20%比例税率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扣除。
按照上述办法,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实际扣缴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入国库。在每次开展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的兑奖结束后,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将兑奖总金额和扣税情况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入库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三、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会部门或承办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支付个人中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六、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未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在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明等个人情况。对因与兑奖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扣缴义务人在设奖时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本次的兑奖总金额、奖项,并明示纳税人“含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奖者承担、兑付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以及在兑奖凭证上注明“中奖所得和扣税后的实得金额”。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七、扣缴义务人对中奖所得的扣税情况,应分奖项按人设立备查。并进行专项记载。
八、本通过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