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合肥市地税局、财政局、房产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合地税〔2005〕19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征收方式问题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以个人住房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未能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或其他费用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我市征收率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三、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参照的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已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的房屋原值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我市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的价格确定。
四、关于个人住房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的税收处理问题
(一)个人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按照合地税[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开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入市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个人纳税保证金登记台账,健全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制度,并按月分别与市、县局对账。
五、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的管理问题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的规定,对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