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我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